强制执行被告人财产是一个专门的机构吗?

如题所述

一、财产刑的执行机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内部对财产刑归口哪个部门执行认识不统一,导致执行机构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判决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司法实践中,执行庭往往以该规定为依据,认为执行庭只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判决,对于其他涉及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均不属于执行庭执行范畴,故对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财产刑不予接收。对于财产刑,有的由刑事审判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执行机构混乱。由于执行机构不明确,在执行庭不执行财产刑的情况下,而刑事审判庭作为审判业务许,审理刑事案件尚且自顾不暇,又缺乏相应的执行条件和经验,单靠刑事审判庭的力量显然难以有效地执行财产刑,从而导致大量财产刑不能得到执行。
  为了加强执行财产刑工作的力度,改变目前财产刑执行混乱、执行不力的现状,人民法院必须统一认识,明确专门执行机构,由执行庭统一办理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
  首先,由执行庭执行财产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0条规定“财产刑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关于执行机构的职责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上述规定已明确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而财产刑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执行庭执行财产刑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由执行庭执行刑事财产刑符合审执分享的司法体制改革程序性的设计。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属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从程序上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作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执行自身审判案件的财产刑,将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二为一,这种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的审执分离的精神北道而驰。
  再者,由执行庭统一执行财产刑,有利于执行资源的优化组合。执行工作是一项专门的工作,执行庭作为人民法院专门的执行机构,有符合执行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12
不是的,强制执行是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拒绝执行,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个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不是什么专门的机构来执行
第2个回答  2020-11-12
强制执行被告财产不是一专门的机构,它是隶属法院的一个部门,是法院在判决了强制执行之后,去执行的一个部门而已。
第3个回答  2020-11-12
1、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人没有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执行过程,可以依法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3、如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的,法院在执行拍卖后,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五到八年的房租作为过渡安置费用。
通常的做法是查封银行账户,直接把账户里的钱转走。 还有就是查封房产、土地、公司资产等,然后拍卖。 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财产,穷光蛋一个,那么法院会等到他有钱的时候就划拨。 只要你用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或者去工作,或者办理社保等等,这些都会让法院知道,然后等有钱的时候划走。 通常不会抓人。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4个回答  2020-11-12
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是执行被告人财产的一个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