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如题所述

您好,概念特征如下: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1.单位FZ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GG、团体;
2.单位FZ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FZ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此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FZ必须是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
因此以下三种情形不构成单位FZ,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①为了进行违法FZ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FZ的目的,则按照个人FZ而不是以单位FZ处理。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FZ活动的,按照个人FZ处理。
③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FZ处理。
以上就是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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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2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三、单位犯罪的主体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4、机关

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
第2个回答  2020-04-03
单位犯罪的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员
决定实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是
首先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其次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再次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最后严格的法定性
第3个回答  2020-04-11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1]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3]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综合以上观点,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主体的特殊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4]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二)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罪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出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作了相关规定。[6](三)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