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访处理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越级上访的可能行政机关不会予以受理,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什么是信访?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对于越级上访,信访部门不予接待受理。部分群众对此存在认识误区,将“不越过某一层级,依次到上级信访部门上访”的“三级跳”理解为逐级走访,这是非常错误的。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所以“三级跳”毫无疑问属于越级上访。例如某村民反映土地问题,应当向乡镇和县级信访部门反映,如该村民到市级、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上访,则属于越级上访
综上所述,越级上访的可能行政机关不会予以受理,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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