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问题一:企业沿革是什么意思 企业沿革,也叫企业历史沿革,通俗说,就是该企业从设立后至今,经过的各种改制、改组、改革、变更、更名等历史情况。

问题二:创立发展沿革什么意思 创立是就第一次创造出来的东东,发展是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提升,沿革是现有的状态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

问题三:企业的历史沿革是什么意思 沿革的意思 就是发展变化
这就是企业从创立到现在所经历的各种改革和发展

问题四:企业的历史沿革是什么意思 沿革的意思 就是发展变化
这就是企业从创立到现在所经历的各种改革和发展

问题五:“单位沿革简介”与“单位简介”有什么不同 单位沿革简介,是指单位从组建开始一直到现在,期间的主要变化情况,比如职能变化、人员编制变化、完成的重要任务等等,这些都是单位过去的重要历史,都属于单位沿革简介。
单位简介,是指单位现在的主要情况,如人员编制情况、领导班子编制情况,担负的职能情况,近一两年完成的重要任务等等。与历史沿革相区别的是,单位简介主要围绕当前(这一两年)。

问题六:单位历史沿革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单位的历史

问题七:统计的历史沿革 夏禹时代(公元前22世纪)分为九州,有人口约1352万,可见人口统计的久远。《书经・禹贡篇》记述了九州的基本土地情况,被西方经济学家推崇为“统计学最早的萌芽”。西周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统计报告制度。秦时《商君书》中提出“强国知十三数”,其中包括粮食储备、各国人数、农业生产资料及自然资源等等。公元前27世纪,埃及为了建造金字塔和大型农业灌溉系统,曾进行过全国人口和财产调查。公元前15世纪,犹太人为了战争的需要进行了男丁的调查。公元前约6世纪,罗马帝国规定每5年进行一次人口、土地、牲畜和家奴的调查,并以财产总额作为划分贫富等级和征丁课税的依据。15至18世纪,欧洲出现了许多以报导国情为内容的统计著作。 在19世纪30年代后,出现了所谓“统计狂热时代”。十七世纪,在英格兰居住的人们开始对“政治算术”产生兴趣。1662年,John Graunt发表了《natural and politics observations upon the bills of mortality》,分析了生男孩和女孩的比例,发展了保险公司所用的那种类型的死亡率表。英文的statistics约在十八世纪中叶由德国学者Gottfried Achenwall所创造,是由状态status和德文的政治算术联合推导得出的,第一次由John Sinclair所使用,即1797年出现在Encyclopaedia Britannica。(早期还有一个单词publicitics和statistics竞争“统计”这一含义,就开始流行publicitical learning)。 近代统计学指的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的描述统计学,其发展过程与概率论的广泛研究和应用密切相关,在统计分析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基本方法和术语都始于这一个时期,例:最小平方法、正态分布曲线、误差计算等。在近代统计发展的一百年中,也形成了许多学派,其中以数理统计学派和社会统计学派最为著名。数理统计学派的原创始人是比利时的A・凯特靳,其最大的贡献就是将法国的古典概率引入统计学,用纯数学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社会统计学派的首倡者是德国的K・克尼斯,他认为统计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现象,研究方法为大量观察法。在近代统计学的发展过程中,这两学派的矛盾是比较大的。 1. 概述统计学的英文statistics最早是源于现代拉丁文statisticum collegium (国会)以及意大利文 statista (国民或政治家)。德文Statistik,最早是由Gottfried Achenwall(1749)所使用,代表对国家的资料进行分析的学问,也就是“研究国家的科学”。在十九世纪统计学在广泛的数据以及资料中探究其意义,并且由John Sinclair引进到英语世界。统计学是一门很古老的科学,一般认为其学理研究始于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时代,迄今已有两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统计学至少经历了“城邦政情”,“政治算数”和“统计分析科学”三个发展阶段。所谓“数理统计”并非独立于统计学的新学科,确切地说它是统计学在第三个发展阶段所形成的所有收集和分析数据的新方法的一个综合性名词。概率论是数理统计方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它不属于统计学的范畴,而属于数学的范畴。 2. 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称之为“城邦政情”(Matters of state)阶段“城邦政情”阶段始于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撰写“城邦政情”或“城邦纪要”。“城邦政情”式的统计研究延续了一两千年,直至十七世纪中叶才逐渐被“政治算数”这个名词所替代,并且很快被演化为......>>

问题八: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 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两者构成了完整的民法时效制度,该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谓之usucapio。该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分别为1年和2年。到优帝时代,建立了统一的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造成的缺陷,包括在物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人权利的缺陷。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通常获得所有权的“有效形式”。此后,罗马法对其不断完善,近代大陆法系无一例外地在民法中规定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adversepossession)”制度的设置。现代各国都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改造,原先取得时效规定有正当原因,即确证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是以使所有权取得合法化的关系。然而对前者已经不再要求为无权利人,当事人之间也无须存在一定之法律关系,法律对于占有人取得方式在所不问,只要具备足以相信自己为所有人之事实,且持续的事实状态届至便可成立。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后将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和胜诉权消灭主义,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无法确定财产归属,显然民事立法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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