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扩展资料: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龚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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