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照是怎么被公开售卖的?

如题所述

在互联网时代,熟悉一个人的第一步也许就是通过观察对方的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通过对方发布的动态来建立对这个人的初步印象。正是因为这一点,一些脑洞大开、别有用心的人,居然想到一些“歪点子”来包装自己。一些人大肆收集朋友圈以及微博等社交平台的私照,放在购物平台售卖。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发现,有卖家兜售号称“2018潮流微信男女营销网恋套图,男女角色包装供你挑选”的生活照商品,并且在商品详情处注明“本宝贝包括745张照片+32个视频,全部为一个人的”。

记者浏览这家店铺发现,共有4件商品正在销售,商品还添加了各自编号。记者随后添加了卖家的QQ,试图与卖家联系,调查这些生活照的来源及用途。

卖家向记者展示了其QQ空间内的相册,目前共有110多套女性生活照套图以及7套男性生活照套图,价格均是5元。卖家的QQ空间内,生活照套图标明了编号+图片+视频+特征,如“活泼可爱清纯美女”“百变网红风格美女”“美食达人美女可爱”。卖家称,这些图片都是自己亲自挑选的,不是网上那种特别常见的图片,一般不会撞车。渠道一般来自于用户微博、朋友圈。

记者随后添加了另一名售卖此类照片卖家的微信,她向记者展示了朋友圈众多的生活照套图。以编号A020为例,文字说明是阳光女孩、体育学校、爱好体操运动旅游。精选396张生活照,每张配文字和时间。卖家说:“这些图片都是自己整理的,在外面买不到。套图的更新日期,就是在朋友圈发图的那几天。每天整理2套左右,朋友圈维持60套生活照。”

记者根据卖家提供的资料,在微博平台上搜索相关微博,发现了编号A020生活照片中的女性。该用户在微博上共有478名粉丝,1736条微博。在微博中,该用户经常发布图片及视频,大多是与自己刚出生的孩子相关。微博上介绍这位用户是位80后,已经从北京某大学毕业,从照片内容可以得知这位女性刚刚生完孩子,正在产后恢复。

随后,记者联系上图片中的微博用户,私信告知其生活照被人在网上交易。对于记者的提醒,该女士最初表示疑问。当记者向其展示了生活照的交易截图、交易价格及说明后,她对记者的提醒表示感谢。

当询问其之前是否遇到过此类事件或身边发生过这类事件时,上述被盗图的女士说:“之前没遇到过。”记者询问其对此持何种态度时,这名女士说:“微博上这样的生活照应该很多吧,这个也拿来卖钱吗?”

记者发现,卖家朋友圈中的套图包含不同时间、地点,个别套图时间从2012年至今,地点多为旅行地、商场、酒吧、电影院等。当记者询问生活照用途时,卖家没有过多说明。当记者以“微商宣传的话,买什么风格生活照合适”与卖家交流时,卖家马上回复:“生活悠闲富足,品质高,时而发一点产品”“每张照片配文字和时间,不用费脑子,不怕穿帮”“单身,旅游生活美食各种场景,够发全年不停。”

“没效果”背后的维权难

在此类事件中的另一个问题,便是维权难。

气愤之下,林可欣决定维权。她找到其中一个盗图做营销的微博博主。

“我找了该微博博主,加了她的微信。但是这名博主说这不是她的个人行为,而是委托广告公司弄的。这之后,我再问任何问题都没有得到回复。”林可欣向记者回忆说,后来她将这件事发了朋友圈,“但是朋友圈的力量实在是太小了,我朋友给这个博主留言删帖,留一个她拉黑一个,虽然大家尽力帮我举报了,但是依旧没有效果”。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记者说,盗用他人生活照,且用于营利目的,首先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一些宣传甚至可能侵犯名誉权,比如用于整形医院广告等,如果采取秘密途径盗用,还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此外,这种行为还侵犯他人照片的著作权。对此,我国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都有明确规定。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此外,记者注意到,盗用他人生活照的事件并非近期才开始。“这样的产业链之所以长期存在,因为这件事从商业角度来说是有利益的,对卖家来说可以赚到钱,对于买家来说可以吸引关注度、增加流量,它有很多暗箱操作和营利渠道。再加上法律处罚力度不够,从技术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强大,造成了这一系列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

在朱巍看来,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买卖生活照的源头难以确定,“你不知道自己的照片是从何处泄露的,你没有办法主张权利,所以卖家并不担心承担什么责任”。

“还有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因为用于商业目的,带来流量和巨大利润,而对于被侵权人而言,维权成本较高,因此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另外,监管也不到位,导致这种现象屡禁不止。”郑宁说。

“生活照毕竟不是隐私,是肖像权的问题,如果没有对外公开发布的话,卖家不承担责任。买卖生活照与买卖个人身份证信息相比,还是比较轻微的,所以引起不了大家的重视。”朱巍说,个人要想维权,还是从版权方面入手好一些,因为以侵犯肖像权来判断,卖方可能赔偿不到位,而照片也是自己公开发表的,谈不上隐私权。

对此,朱巍建议建立源头溯源机制,增大相关的赔偿力度,“如果涉及到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可以考虑刑事惩罚”。

“公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随便让陌生人看自己的朋友圈,较为私密的信息和图片不要发朋友圈;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尽到身份核实、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保存记录、报告等义务。”对于防范此类事件,郑宁还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和依法惩治违法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肖像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由于肖像权本身含有财产利益,应当特别重视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从侵害肖像权的特点出发,侵权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两种不同的标准。

第一,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应以营利的目的作为赔偿标准,即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也无论使用后是否赢利,只要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肖像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就应确定使用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应以损害后果和情节的严重性这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作为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肖像权人请求赔偿,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具体确定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数额,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应当参照肖像转让使用权的一般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即按照一般有偿使用肖像的费用标准算定。在实务中,另一种方法是以侵权所得利润作为标准,但以此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明确,侵权所获利润并不是侵权人在非法使用该肖像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因为这个全部利润并非完全是由于使用该肖像所获得,还包括工人劳动、原料、设备折旧、磨损等一系列因素。因而,应当确定使用该肖像在该项利润中所占的准确比例,用这一比例来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