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在青海省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中,第七章专门针对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县道被定义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之间的公路,这些不包括在国道和省道范围内的县际间主要公路线路。


乡道的界定则更为具体,它指的是不属于县道级别的乡(镇)之间的交通连接,以及乡(镇)与外部地区的交通道路,这些道路在功能上连接着乡镇内部和外部世界。


村道则是最基层的公路类型,它涵盖了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建制村之间的交通,以及建制村与外部的交通连接,这些道路对于满足农村地区的日常出行和货物运输至关重要。


对于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省交通主管部门负有解释权,以确保法规的准确理解和执行。此外,该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成为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6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养护管理职责、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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