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确保规范实施的重要环节。第七章详细规定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措施。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上级会通过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个案督办等方式,及时纠正下级在水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时,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身也需要建立监督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许可活动进行责任监督(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管理机构需明确各级的具体监督职责,确保职权的执行与分工明确(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检查通常通过核查许可人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检查过程应记录并公开,以便公众查阅(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尊重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索取财物或谋取私利,同时保护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第四十七条)。对于跨区域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构会依法处理并通报原许可机关(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会进行核实处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则列举了撤销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等,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撤销许可可能带来的影响,如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以及许可注销的规定(第五十一条)都在本章中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自2005年7月8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