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如题所述

婚姻家庭的法律义务,指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尽的义务,比如说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等,一旦如果违犯忠诚义务的程度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时,将有可能触犯重婚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除此以外,还需要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共同抚养子女等义务。

1、狭义上的忠诚义务

狭义上的忠诚义务是指贞操义务,即配偶人身之隐秘器官的排他性专属于对方,不得将自己的身体交由彼此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双方对其有独占性专属的权利。
2、广义上的忠诚义务

广义上的忠诚义务要求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

夫妻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保证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夫妻间的债务清偿义务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此处所说的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为维系家庭生活等所负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应以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保健、抚养等责任,并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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