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解读:《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是对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相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依照该规定,判定某个标志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同行业使用情况;

(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

(4)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

(5)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判断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如当事人主张该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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