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卫生部发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专科,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分为国家I级和国家II级,I级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II级专科在特定方向上有所突破。卫生部负责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成员需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丰富知识、良好职业道德和健康状况。

医院可以以单位名义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需符合三级医院标准、技术实力、学科建设、人才结构、设施设备等条件。

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申报单位需提交《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监督评估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者将取消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一个周期内的申报资格。

答辩和现场检查专家需回避与被评估单位有关联的情形。专家违反评估纪律将取消评估资格并通报。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保证专科良性运转。卫生部进行年度检查,对不合格者撤销称号,取消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卫生部门在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激励,争取财政支持。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本区域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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