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司法途径处理的债务危机,包括和解、重整和清算三种途径。并非所有破产都是简单地宣告企业倒闭,尤其是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倾向于通过非清算方式公正清理债务,鼓励债务人寻求避免清算的解决方案。


这三种程序之间具有灵活性。债务人或债权人在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和解或清算。例如,债务人在清算申请前仍有权利申请和解或重整,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出资人则在债务人清算申请前能提出重整。一旦进入重整或和解,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转为清算。然而,一旦清算程序启动,便无法再转回重整或和解。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广泛,针对的是企业法人,不仅涵盖国有企业,还包括有限责任形式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与旧法相比,破产法不再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包括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此外,对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非法人组织的破产,破产法在附则中设有专门的规定,详情请参阅相关章节。


扩展资料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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