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证书的区别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是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特种劳动防护服务器证书归应急部管理。那么,同是做防护服证书的,两者之间有什么功能区别,如果没有区别,为什么要设置两道门槛。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最基本的证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是可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您想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需要取得以上两个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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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0
该法规已于2016年2月4日被安监总办〔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所以现在说要这个的企业都是不知道内幕的,http://video.gongkong.com/newsnet_detail/351258.htm
第2个回答  2019-02-15
只要有经营行为就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申请和受理
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的“产品名称”按本细则表1中“产品单元”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栏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本细则表1中“规格型号”填写;
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当受理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企业申请时,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送审查部。
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2.1 对生产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若企业还有其它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申证单元,为减轻企业负担,也由审查部负责一并组织实地核查),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除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实地核查的企业外,其它申证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或省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对生产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申证企业,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表5)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表6)一式四份。
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过滤式防毒面具”及“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检验应在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