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合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加重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2、吸收原则,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采取吸收原则;
3、并科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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