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生活补助标准: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给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

(2)定期抚恤金发放程序: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从军休干部病故之月起,按以下办法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凭青岛警备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办理申领抚恤金相关手续。 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随军遗属凭证按时领取定期抚恤金。

(3)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及程序: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9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标准的,发给定期生活补助: 随军遗孀:退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分别为团职以下、师职、军职(含相当级别)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与定期抚恤金之和分别不超过700元、800元、900元。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随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每年核定1次。 随军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仍在校读书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及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不再给予定期补助。 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从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第七个月起,由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发给。 享受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孀去世后,区(市)民政部门发给其生前6个月定期抚恤金,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生前6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一并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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