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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