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经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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