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9-30
税收参与了三次分配全过程,分别以生产税净额、转移税及税式支出等形式参与分配,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应该如何看待税收在三次分配中的功能定位?对于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又有哪些前瞻性思考?一起关注《人民论坛》独家文章。

税收在三次分配中的功能定位
税收参与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共同富裕离不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而税收参与了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但其功能定位在三次分配中有所不同。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税收以生产税净额的形式参与分配,体现了政府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身份。初次分配是指因参与生产过程或因拥有生产活动所需要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机构单位主要包括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一般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和住户部门。
机构单位按照各自拥有的生产要素类型、多寡以及质量进行分配,形成各机构单位的原始收入,要素收入形式包括雇员报酬、财产收入、生产税和进口税、生产和进口补贴、营业盈余、混合收入等。生产和进口税是一般政府部门的收入,生产和进口补贴是一般政府部门的支出,二者之差称为“生产税净额”,形成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收入中获取的净收入。其中,生产税包括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生产税的重要标志是“其应该发生在生产者营业利润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附加于产品价格之上,通过生产产品的出售转嫁给购买者”。其中,产品税是基于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销售、转移、出租或交付使用而发生的税收。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以下简称“SNA(2008)”)的规定,产品税具体包括增值类税、进口税和进口关税(但不包括进口增值税)、出口税以及其他产品税(如一般销售税或流转税、消费税、特定服务税、金融和资本交易税、财政专营利润等)。其他生产税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拥有或使用土地、建筑、其他资产以及劳动力雇佣等发生的税收。按照SNA(2008)的规定,其他生产税具体包括工薪劳力税、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定期税、营业/执业执照税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或其他活动税、污染税以及跨国交易税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初次分配中,政府部门与其他机构部门以同等的身份参与分配,收入获取形式表现为生产税净额,体现了政府与其他机构部门的平等交易地位,生产税多寡反映了政府拥有管理要素的价格。
二是在再分配中,税收以转移税形式参与分配,体现了政府管理者身份。再分配是指初次分配创造的收入通过经常转移的方式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所谓经常转移,是指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但不向后者索取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回报,并且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无需获得或处置资产。经常转移具体形式表现为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缴款、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经常转移。而与初次分配中“生产税(Produce Tax)”相呼应,再分配中涉及的税收被统称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