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如题所述

(2019年10月30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条  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禁限结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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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20

(2019年10月30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条  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禁限结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2个回答  2023-04-19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xx高速、xx高速、xx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x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第3个回答  2023-04-17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xx高速、xx高速、xx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x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4个回答  2023-04-17

2023燃放爆竹规定如下:
1、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2、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粗和第二十颂和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野凳盯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