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十大罪名

如题所述

刑法规定的十大罪名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经济的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是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危害作战、军事行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8、贪污贿赂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从而损害国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贿赂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单位提供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9、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33个罪名;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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