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周时期敬天保民思想基本内容和意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基本内容:

一、要牢记商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不能贪图安逸,荒怠政事。周公一再告诫人们,殷商王朝之所以丧国,就是因为“荒腆于酒”,作为继商而立的周王朝的统治者,应该时刻牢记这一历史教训,“勿辩乃司民湎于酒”。

周公认为,周人虽然推翻了商王朝的统治,但并非从此就一劳永逸了,周王朝一旦失德,仍然要受到天的惩罚。“天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于休。若天_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终出于不祥。”

这段话的大意是,我们周人虽然承受了原来为殷人所有的天命,但是我却不敢说我们的基业永远这样牢固美好。

二、要体察民情。周公认为,治理民众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统治者应该谨慎小心,一刻也不能荒怠。

”治民_惧,不敢荒宁“,要使周王朝的政治统治得以巩固,就必须使民众安乐,而能否使民众安乐,则在于统治者能否体察民情,周公不止一次地告诫群臣子弟,要”知稼墙之艰难“,要知道民众的痛苦,”知小民之依“。

体察民情,不能局限于了解民众的疾苦,更重要的是要体察民众的心理。周公认为,小人的怨詈,往往产生于为政者的失政,如果为政者相率欺诈,小人则人怨詈,明哲的统治者就是要善于从小人的怨詈中闻知已过,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过错。

三、要慎用刑罚。周公认为,刑罚是国家用来维持秩序的手段,但是,如果用刑不当,则将招致民怨。商王朝后期滥用刑罚,导致民怨沸腾,是应该汲取的历史教训。因此,周公主张统治者应该修明自己的道德,慎用刑罚。

《尚书·康诰》载周公告诫康叔封要“义刑义杀“。古代义与宜通,”义刑义杀“即宜刑宜杀,即刑罚的使用一定要适当。

至于如何才能做到用刑适当,周公认为,刑罚适当的关键在于按照国家既定的法典用刑,”勿用非谋非彝“,谋、彝意为常典常刑,统治者在动用刑罚的时候应该以此为根据,绝对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刑罚。

周公一方面主张统治者应该根据国家的法典使用刑罚,另一方面也主张统治者应该根据罪人的认罪态度,对于刑罚的轻重程度加以调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如果一个人犯了比较轻的罪过,但却不思改悔,不反省,不认罪,这样的人即使罪行并不严重,也非杀不可。

如果一个人犯了重罪,但却有认罪悔改的表现,并且罪有缘由,则不可杀。同时,周公也主张在量罪定刑时,对于寇贼奸宄、杀人越货、不友不孝、不从王命者要严加惩处,使刑罚能够充分反映统治者的意志,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意义: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周公用“民情可见”的观点解释天命,把天命理解为可以认识的客体。在对待天命的态度上,虽主张要敬从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赖天命,周公甚至明确指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

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人文主义的发展路向。另外,周公强调从民情知天命的观点,也表明他对于民众的力量以及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一思想实际上开启了后代重民思想的先河。



扩展资料:

“敬天”一语由周人提出,然其萌芽则在殷代。“敬”是尊崇、畏惧,“敬天”就是崇拜、顺从以上帝为中心的鬼神世界。殷代“敬天”思想的萌芽,《盘庚篇》中有反映。

商王盘庚在诰命中反复强调“先王有服,恪谨天命”,不仅要照先祖遗训办事(“承于古”),更要按上帝指示办事。殷人无“敬天”之名,而有“敬天”之实。“敬天”一语首见于周成王对周公旦的谈话中。成王说:“公不敢不敬天之休??,公其以予亿万年,敬天之休。

”人们“敬天”,是因为天“命哲、命吉凶、命历年”。“命哲”是决定政治道德法则,“命吉凶”是赐福降祸,“命历年”是决定国祚。“哲”虽然是宗教理性,但具有积极意义。总之,“敬天”是殷周思想的基本原则,其他一切都要以此为依据。

“保民”是为安邦治国,使民乐其业。这是政治的基本任务。如何治民,殷周两代有一定思想差异。殷统治者把治理民众这一政治任务称为“畜民”、“承民”,并且把民众称为“畜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敬天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