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已入住物业费交吗小区没有得到政府验收,但已经有业主入住部分,这时是否应该交物业费?

如题所述

小区没有依法通过政府验收,但已经有部分业主入住,可以不交物业费,依据如下:
1、依据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包括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物业管理的落实等情况。未依法通过政府验收,已交付业主入住使用,明显违法。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中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3、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4]155号)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为了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双方应当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责令限期改正。
4、应当按规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依法收费。应当向业主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交接记录等七类备案文件,以证明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际,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证明建设单位未依法移交物业、且未按规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向买受人业主收费则缺乏合法性,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5、依据《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而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正相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依法也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查验的,其核定服务成本则有弄虚作假之嫌。
6、小区没有依法通过政府验收的事实,证明尚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对于尚未履行物业交付法定义务却收取服务费用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有关问题请详见本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尽义务”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帮助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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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14
已经入住了就应该认定接受了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