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使用范围包括防备和抵抗侵略 、 制止武装颠覆 、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保卫领土完整和安全 。
1、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对于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不断提高国防和武装力量的建设水平,有效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凡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均适用本法。
3、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4、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违反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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