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暂住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如题所述

在青岛市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当事人可以到自己居住的市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口,是指离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
办理条件:
根据《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申报暂住登记:
(1)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
(2)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
(3)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实行免费办理,有效期限为一年。
企业为员工办暂住证,一次人数超过十人的,可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到工地、厂企、村居现场办证。
对个人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当场发证;对集体申办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单位调动文书、录聘用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之一的;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之一的;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交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学籍登记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等材料之一的。
对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信息的、1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不能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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