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我老公认识20多年结婚5年,有个3岁的女儿,我们是军婚,一年才见两三次面,现在他要求离婚说感情不和了,我不想离,他说要起诉离婚,请问起诉离婚是要到当初领结婚证的地方吗,有哪些要求?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故如果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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