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了合同法,对找工作有什么作用

学了合同法,对找工作有什么作用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

基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许多大学生在求职应聘时,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报酬,致使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劳动报酬标准,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针对有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期或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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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1
一个人从出生开始一直到死亡,所做的所有的事都是与法律相关,我们无时无刻不受法律的制约,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懂法律就很可能在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当然在他人侵犯我们权利的时候,我们也就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了,到时候只能感叹社会的不公,熟不知并不是社会的问题只是自己懂得太少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如果作为一个专业来学习那就更有必要了,能够服务社会帮助那些不弄得法律的人,拿起我们手中公正的剑维护社会的公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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