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前的退役军人精神类疾病是否能作为评残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7-22
一个1982年受伤致残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我军正式颁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就是在2004年,2004年以前退役士兵(并非军官、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疾患的适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
但是2004年以前已经退役的士兵,不管是在服役期间、还是现在患有精神疾患的,至今都是不能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向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的;依据是2019年12月18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请注意没有因病的)负伤或者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退役的退役士兵不能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
第2个回答  2020-07-21
2004年以前的退役军人精神类的疾病是可以作为评残的一条标准的。这需要专业的部门来出具医疗鉴定。
第3个回答  2020-07-21
664年以前,退役军人,精神类疾病作为平常的一个标准,那么这你需要到当地的残联去询问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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