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的一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是2008年9月初至2009年9月初。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没有续订,到了2009年10月中旬发给了我一张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2008年9月初至2009年9月初的合同)随后我办理了离职。等到了办理领取就失业金手续时,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问题,单位人事见势不对就将我的就失业证等丢给我杨旸而去。我打电话给公司,公司称不予办理我的失业金相关手续了。 请问我应给如何维权?希望好心专业人士解答。
您好,山野柴胡,首先我感谢你可以关注我的提问。我个人认为单位因为没有同我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初之后的劳动关系没有以合同形式固定)导致了办理我的失业金手续时受到了阻碍。希望更多的好心人关注我被侵权的问题,单位实在是太过分了,把自己的过失成本转嫁给我,我感到很气愤,最近经常半夜失眠,没有失业金我怎么熬过金融寒冬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