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
2.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3.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4.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
5.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7.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等行为。
8.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9.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设置安全标志。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1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13.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14.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15.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16.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7.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18.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19.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给予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20.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22.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