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主要条例

如题所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审查机构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核。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条件设定和审查工作管理,省级和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则负责本地的认定与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建设规模,认定并监管审查机构,要求它们是非营利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接受所有工程的审查,二类则限定于二级以下工程。两类审查机构对审查人员的技术资格、专业背景和年龄限制都有详细规定。

建设单位需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提供必要文件。审查内容包括符合标准、地基和结构安全、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审查过程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并对审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如合格则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合格则退回并报告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涉及关键内容的修改需重新审查。审查机构对审查工作负有责任,若审查合格后出现问题,审查机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级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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