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定

如题所述

1. 医疗卫生机构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时,应根据废物类别将其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2. 盛装医疗废物前,必须仔细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或其他缺陷。
3.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但需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应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管理。
5. 化学性废物中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时,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6. 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批量报废时,也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7. 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产生地点应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 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必须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 这类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 一旦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不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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