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应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乡级教师管理方案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以及《江西新闻出版学院教师管理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院和现代艺术设计系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院和现代艺术设计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系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本系科的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业余时间应主要用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学期在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科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总结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系、教研室的负责人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职称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院和系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二、教师工作基本要求
1、在学院教务处的领导下,我系教师实行院、系的双重管理制度。系要热情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为他们参加培训、备课、授课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教师也要积极配合系所属教研室的管理,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2、教学基本规范
(一)编制授课计划:
每学期教师的教学任务,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结合专业实际,认真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对课堂讲演、习题课、多媒体课、复习、考试、机动等,做精心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学期授课计划说明,以及制订学期授课进度表,(实习课教师填写实习课授课计划表、学期实习授课计划说明和学期实习授课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给院教研处审核、批准。
批准后的授课计划不能随意改变,如须作局部调整时,需经系相关负责人同意,如有较大调整,必须报由系、院教研室签署意见后,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系、院教务处有权随时检查系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教师应认真汇报。
教材的选用和讲义的审定,经系办与院相关负责人讨论后,系办批准报院教务处。
(二)备课与编写教案:
1、备课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上好课的前提。教师备课除研究教学大纲,钻研教材外,还应全面了解学生,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
教师备课必须熟练掌握几个基本环节:
(1)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好教学内容。
(2)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
(3)全面了解学生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
(4)编写教案,熟悉教案和教具。
2、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教师在自备的基础上,应参加教研室定期组织的集体研究活动(每月一次),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抓住关键讲清重点,突破难点,交流经验。
3、在备课的基础上,教师必须写出教案才能上课,严禁无教案上课,教案要反映出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课的类型、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教案根据教学经验和熟练程度不同可详可略,但要系统、明确、实用。
4、教师要提前二周写好教案。教师教案必须随时接受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
5、中、高级职称教师有责任指导新教师备课,新教师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教师学习。
(三)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应按下列要求精心组织课堂教学,确保每堂课的教学质量。
2、教师必须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并按时上、下课。因故需要调课时,必须经系或院教务处同意,提前将课程协调妥当。
3、上课前要求教师熟练地掌握教案内容,并提前做检查工作,准时进入教室。
4、教师要按预定的教案授课,保证落实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上课不得拖课或提前下课,不应随意变更进度、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上课应做到仪表庄重、教态自然、语言文明。教师应检查学生人数,做好考勤记录,然后才开始讲授。
6、课堂教学可采用讲授课、习题课、多媒体课等各种形式。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精心设计好每一堂课,要坚持课堂教学环节即复习旧课与引入新课,讲授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等,教师要根据现代教育学的观点,勇于改进和采用新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7、教师授课必须力求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语言生动,板书整齐,概念明确,重点突出,不要照本宣科;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能力,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努力提高讲课效果。要提倡教学相长,教师要虚心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8、教师要坚持互相听课制度,按院教务处的规定互相观摩和上公开课,并通过评议,交流经验,共同进步。教师应欢迎其他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人员的听课。听课后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课堂教学评价表并交教务处存档。
9、多媒体课教师在多媒体教室和计算机房上课时,课前以及课后注意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向系办公室和院教务处汇报。
10、要注意抓好实习教学的四个环节,即:组织教学、入门指导、巡回指导、结束指导等,不断提高学生技术、技能和操作水平。
(四)课外作业与辅导:
1、任课教师必须按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合理、恰当地给学生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应在授课计划内注明以便审查),布置作业时应把作业的目的、要求、完成的时间向学生交代清楚。
2、作业题要注意选择典型性和代表性;份量要适当,难易要适中。
3、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确、及时批改学生作业,并对批改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必要的讲评。没有特殊的理由,应全批全改,评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4、任课教师要负起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和答疑的责任,要做到满腔热忱,认真负责;承认差别,区别对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耐心启发,积极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
5、教师辅导要有计划,可以利用课余或由教学办安排在自修课进行,辅导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全班参加,也可以个别或部分同学参加。考试复习时要按课表对学生进行辅导。
(五)教师期末要按时上缴教学总结和学生手册。
三、奖励与处分
1、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学生指导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评定,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措施见学院的教师奖励制度。
2、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及系规章制度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中。
(1)凡在教学过程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违法乱纪、影响教师形象,经教育后不改的,参考学院的相关制度给予相应惩罚。
(2)经教学检查或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在限期内改进,否则暂停任课资格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3)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作业批改不认真或随意不批改,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在教学过程中旷教,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4)凡由于主观原因,教师不能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相应扣其教学工作量。
3、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2-19
一、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第1条: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是教师队伍的核心力量。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对带动教师整体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决定意义,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大计切实抓好。
第2条:骨干教师的科学管理是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使中小学骨干教师的管理有章可循,逐步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小学骨干教师的认定
第3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系统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育经验,在学科教改和教研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4条:中小学骨干教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成“骨干教师资格考证小组”负责,对获得骨干教师资格者注册登记。
三、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5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现实,长远规划,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努力培养一支具有优秀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
第6条: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必须坚持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研培结合,周期培训的模式,注重政治思想素质的培训,以适应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7条: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应特别注重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积极造就新时期优秀骨干教师队伍。
四、中小学骨干教师的考核
第8条: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由“骨干教师资格考评小组”依据《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定标准》对取得骨干教师初评资格者进行考核认定。对经考核合格者,由各级政府发给《骨干教师资格证书》。
第9条: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应坚持考核、考查、考评相结合,实行复检验证制度,每1—2年考核、复检一次。
五、中小学骨干教师的使用和任用
第10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为骨干教师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发挥骨干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11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必须承担具体学科 和一定课时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12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承担对一般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
第13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承担相应级别的教改或教研项目。
第14条:各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要积极总结推广骨干教师的典型经验,发挥骨干教师的核心和辐射作用。
六、中小学骨干教师的管理
第15条:骨干教师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16条:根据骨干教师分布与层次,对骨干教师实行国、省、地、县、乡(镇)“五级”管理。
第17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包括自己情况、业绩、特长、使用、作用情况等)。
第18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骨干教师的外流。对外流者,除取消奖励待遇外,用人单位必须向原单位提供骨干教师培养补偿金(标准由各级主管部门酌情制定)。
第19条:骨干教师的调动和调配由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注意合理分布,结构均衡,以防止结构偏颇和人才浪费。
七、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第20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保证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条件,认真研究和解决骨干教师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
第21条:骨干教师晋升上一级职称,可不受专业、年限、学历指标限制,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者给予破格晋升。
第22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学习、考察和健康疗养,要协调卫生、医疗部门每年一次为骨干教师检查身体,对确有疾病者,给予及时医治。
第23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筹措并建立“骨干教师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具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骨干教师。
第24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桦甸市教育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