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2-19
一、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第1条: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是教师队伍的核心力量。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对带动教师整体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决定意义,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大计切实抓好。
第2条:骨干教师的科学管理是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使中小学骨干教师的管理有章可循,逐步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小学骨干教师的认定
第3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系统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育经验,在学科教改和教研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4条:中小学骨干教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成“骨干教师资格考证小组”负责,对获得骨干教师资格者注册登记。
三、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5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现实,长远规划,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努力培养一支具有优秀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
第6条: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必须坚持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研培结合,周期培训的模式,注重政治思想素质的培训,以适应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7条: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应特别注重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积极造就新时期优秀骨干教师队伍。
四、中小学骨干教师的考核
第8条: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由“骨干教师资格考评小组”依据《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定标准》对取得骨干教师初评资格者进行考核认定。对经考核合格者,由各级政府发给《骨干教师资格证书》。
第9条: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应坚持考核、考查、考评相结合,实行复检验证制度,每1—2年考核、复检一次。
五、中小学骨干教师的使用和任用
第10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为骨干教师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发挥骨干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11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必须承担具体学科 和一定课时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12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承担对一般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
第13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承担相应级别的教改或教研项目。
第14条:各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要积极总结推广骨干教师的典型经验,发挥骨干教师的核心和辐射作用。
六、中小学骨干教师的管理
第15条:骨干教师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16条:根据骨干教师分布与层次,对骨干教师实行国、省、地、县、乡(镇)“五级”管理。
第17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包括自己情况、业绩、特长、使用、作用情况等)。
第18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骨干教师的外流。对外流者,除取消奖励待遇外,用人单位必须向原单位提供骨干教师培养补偿金(标准由各级主管部门酌情制定)。
第19条:骨干教师的调动和调配由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注意合理分布,结构均衡,以防止结构偏颇和人才浪费。
七、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第20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保证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条件,认真研究和解决骨干教师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
第21条:骨干教师晋升上一级职称,可不受专业、年限、学历指标限制,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者给予破格晋升。
第22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学习、考察和健康疗养,要协调卫生、医疗部门每年一次为骨干教师检查身体,对确有疾病者,给予及时医治。
第23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筹措并建立“骨干教师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具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骨干教师。
第24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桦甸市教育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