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依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0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案件管辖范围已基本明确。但是,由于两高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法条的理解、执行不一致,给查办和认定“村官”犯罪带来一些分歧。为统一认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09-12-07
包括三种人: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即公务员。
二、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某些特定罪名中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看待)
三、被授权行使特定职权的人(例如村书记按照上级的指示发放救灾物资,此时其身份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