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实验小学爱德校区2014招生条件?

如题所述

小学:凡200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报名办法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含宅基地证,下同)或购房合同(交房日期在2014年8月31日前)及付款凭证(含交房契税凭证)、婴儿出生证(小学)、预防接种证(小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二)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学校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2013年8月31日前办理),有效居住证件上的住址应与实际租住地相符。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租)住证明。居(租)住证明是指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房日期在2014年8月31日前)及付款凭证(含交房契税凭证)、与有效居住证件地址相符的住房(提供房东房产证明用以登记摄录)租赁合同等。其中具备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房日期在2014年8月31日前)及付款凭证(含交房契税凭证)的,报名时应交材料同本地户籍(见上一款)。违建房屋、车库或其他不适宜家庭租住的建筑不得作为入学依据。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1年或1年以上的连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2013年8月31日前开始缴费),社会保险项目以区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其它合法经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合法经营证照为准(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8月31日前)。
5.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所在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小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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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9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苏州市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小学,初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参照《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苏教〔2015〕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5年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围绕《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相应的公办学位。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2号)文件精神,新市民子女参与积分管理并达到积分入学要求后,享受相应的公办学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一律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符合规定的新市民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各学校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逐年增长。
(三)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为残障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教育服务和康复帮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凡200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拥有已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固定住所(含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非吴江籍适龄儿童。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新市民适龄子女。
2.初中
(1)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年满16周岁(199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拥有已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固定住所(含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非吴江籍小学毕业生。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小学毕业生子女。
(二)报名时间 1.小学、初中集中报名时间均为2015年5月23日、24日、25日以及8月10日。 2.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准入就读学校报名。
(三)报名办法
1.小学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已取得产权证或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的非本区户籍新市民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以下有效证件到施教区学校报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或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2.初中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学籍卡(从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打印,毕业学校盖章)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已取得产权证或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的非本区户籍新市民适龄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以下有效证件到施教区学校报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或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以及学生的学籍卡(从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打印,毕业学校盖章)。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持卡到准入就读的学校报名。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如果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7.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原因而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但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
9.新市民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含购房合同注明交房日期在2015年8月31日前的期房),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新市民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2号)文件精神,须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达到积分入学要求的,入读对应的公办学校。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 外)。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将予以登记,同一合法固定住所每五年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五、工作要求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
(二)推进教育均衡 要将初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老校改造、新校建设、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等治本措施,进一步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控制办学规模 根据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办学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应与办学条件相适应,保证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基本均衡。在满足施教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班额。
(四)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苏州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公、民办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各种荣誉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公民办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五)坚持两个为主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2号)文件精神,各校要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切实保障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享受同城待遇。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新市民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新市民子女入学需求。
(六)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七)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九)优化服务措施 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于2015年5月20日起,将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报名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来访接待,来电咨询等服务工作。
(十)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我区引进的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的入学(园)问题,按吴政办〔2012〕23号文件执行。
3.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07 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规定:“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4.中小学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