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那它监督的对象是谁?麻烦告诉我

如题所述

根据《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在国家政治制度中拥有法律监督权,亦即用法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    一、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公平正义的合理合法、程序公正。我国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在法律还没有达到至善至美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那么如何约束滥用权力,使法律更能体现出公平正义呢?那就要靠法律监督来实现。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很多深层次矛盾突现出来,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在接受考验;刑事犯罪情节相差不大,而量刑却不尽相同,使百姓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心存疑虑;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水平有高有低,司法的公正在个别执法者眼中很渺小,权力欲却极大。这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成为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法律监督的到位要求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亲自介入司法活动中,通过必要的司法实务活动,了解司法具体情况和动态趋势,监督和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点恰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中的合理性即“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时常设有多个档次,而每个档次又均有一定的幅度。这就给执法者就具体案件具体行为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即遵守一般要求以体现个性化的判断,以体现公正的要求。所以说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了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监督的不越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平等对待。法律监督的不越位是指不乱作为。个别司法人员监督过程中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监督权力,将其作为谋取个人私利、部门私利或者地方利益的手段。不但不能准确的适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限、手段措施而且还扭曲法律。这就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及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找准自身的社会定位,认真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法律监督机关本身的执行者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以公心,才能保证监督的不越位。但是出以公心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能做到此那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容易造成监督滥用,造成监督越位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只有二者同时存在才能保证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才能保证公平正义。
    三、坚持法律监督的不缺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及时高效。监督权的设立我认为就是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就是为了更充分的体现公平正义,那么从最初的只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到现在的对民事、行政案件 的监督都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实施又充实了对检察机关这一监督机关权利的监督程序,更加深刻地体现出了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目前,某些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程序引入到所有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中。这是一种探索,无论成功与否,不难使我们体会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追求。因此说,法律监督的不缺位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一是要敢于监督,面对司法不公的现象,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现实生活不难使我们体会到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个别人出于种种不同的心理,或为了亲情,或为了金钱,视法律为儿戏,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司法的公正。这就要求监督机关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则,不畏权势,勇于监督。二是要善于监督。即我们应该有监督的意识,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监督的思维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用监督的行为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法律监督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寻找这种最佳结合的模式、途径,而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所以法律监督并不贬损司法权威,它监督的只是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它维护的是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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