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差路途是否算作加班事宜 (转自网络)

如题所述

关于出差路途是否算作加班事宜 (转自网络)
一个星期前,我被公司安排到广州出差,公司给我买的是火车票,然而到广州需要24个小时。就是说我一天都在火车上过的,严重超出了我每天的工时。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固定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但是这次出差,除了3天在广州出差的时间外,另外两天全部用来做火车,大大超出了自己平时的工时。我希望公司能够按照每天8小时的标准,其他的时间给我算加班,给予一定的补偿,不知道法律上能不能支持?
   你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后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
,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你的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你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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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5
单位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派职工到外地出差,应按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出差补助,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不安排补休。到外地出差时间及往返路途不计算加班时间。
原因如下:
一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
二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
三是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