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都将取消档案管理费,人事档案属于公共服务部门提供的公益服务,产生的管理费用理应由国家财政承担。
2014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最迟到2016年,各地都不得再收取档案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五部门表示取消起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2015年,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