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权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是采光权,不是阳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

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扩展资料:

(1)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限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间距),确保各类建筑物达到有益于人们生活、工作和健康的日照与自然采光条件;

(2)在民事上,·相邻关系人之间有义务保障自己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相邻人的日照与自然采光权益;

(3)建筑使用人在日照与采光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1、开发商采光权违约的实务认定

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开发商承诺给予高于国家标准之上的采光权而实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明确”的法律认定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尤其对于介乎左右之间的措辞,诉讼对于维权者本身就存在败诉风险。

2、开发商欺诈问题的实务认定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所处位置的规划或虚构了某些影响房屋购买的重要因素以骗取购买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但是应当注意具有撤销权的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自动消灭。业主如果要证明开发商存在采光权欺诈,应当就开发商明知所处规划区的涉案房屋采光会受到影响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或虚构采光权无影响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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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2
所谓阳光权,应为采光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一般采光权属于相邻权的一种.同是对开发商也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但是你现在有选择购买的权利.你可以放弃购买.如果开发商在买房前没有和你说房屋的采光问题,你可以要求退款或者要求购买时约定对方补偿.补偿标准是你们协商的事情.一般对采光权的赔偿包括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应为采光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具体可向当地房管局咨询。
第3个回答  2009-11-02
就是不影响别人住宅的光线通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