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

我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03年10月交房,结果到2004年10月开发商也没有交房,因为交付手续全部没有办理下来,什么人防安防和其他必备的证件都没有。但是当时我实在不愿再租房子了就在04年10月入住了下来,现在09年10月了开发商还没有办齐所需证件,我现在在起诉它们要赔偿我这么多年没有交房的违约金,但是对方律师说已经入住就等于交房了,并且拿出水电费等证据。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入住等不等于已经交房?还是要开发商把所有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必备之后才算交房?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
(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
(三)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基本的生活常理出发,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为在城市,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那么房屋也是没办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电,等。而销售办法把供水等5项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个只能从生活常理出发来考虑此条款应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热,有些情况通讯可能正在接通过程中,也应认定当具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第2个回答  2020-07-15

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等。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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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首先是开发商违约延迟交房,应该按照约定赔偿。
交房既要有条件(如竣工验收完毕等),又要有相关的手续(如业主验收以后并签字)等。
其次购房者自行入住,等于默认并同意该房的质量,也是违反程序的行为。
看来双方要协商解决,达成妥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9-02
目前入住了,说明业主认可开发商达到了交付的标准,即已经交房了。是否达到交房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并不是由开发商单方面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003年10月到2004年10月的延期交房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