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03年10月交房,结果到2004年10月开发商也没有交房,因为交付手续全部没有办理下来,什么人防安防和其他必备的证件都没有。但是当时我实在不愿再租房子了就在04年10月入住了下来,现在09年10月了开发商还没有办齐所需证件,我现在在起诉它们要赔偿我这么多年没有交房的违约金,但是对方律师说已经入住就等于交房了,并且拿出水电费等证据。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入住等不等于已经交房?还是要开发商把所有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必备之后才算交房?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等。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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