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马上满三年,这几天,公司以工作上出现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为借口,对我处理:免去职务,工资由原来的12400每月降至当地最低标准650元每月。且在决定下发同时,要求我完成全部交接。
以上有书面的证明材料,所谓的工作失误,责任不全在我。
1、我该怎么应对目前的事实。
2、每周工作6天,每天7。5小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法时将工资拆分出20%作为固定加班工资。这样是否法。
3、2006年底入职公司总部至2007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是否可要求补偿。
4、我在以前工作期间,迫于老板的压力,为了辞退员工,我自己花了2500多元将一位员工辞退,我是否可以申请要回。(有该员工的收条)
5、我是异地总部外派至现在工作城市的,我是否可以申请返回总部城市的机票(很远的)。
6、竞聘上岗被录用外派到本市时,曾承诺给解决房租,未兑现(无书面依据),是否可要。
7、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外派人员像我这个级别可以两月回去探亲一次(报销机票每次5天),我从今年2月至10月未探亲休假,是否可要求补偿。
敬祈各位给于解答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