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母亲无劳动能力享受低保,今年我大专毕业参加了成考升本,社区以我成年为由去掉低保何理吗?

我和母亲生活,我09年七月毕业未工作,请说出具体规定,谢谢

自己对号入座
一、关于城市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城市低保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局及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城市低保范围�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4�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3�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因建设用地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后,原有农民劳动力中超过转工年限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获得安置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三、关于城市低保资金�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县)财政负责落实,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 专款专用。�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市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居(家)、村委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人户分离(本区县内及跨区县)家庭的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家)、村委会。�
(2)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或者由本人指定申请地)居(家)、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 居(家)、村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 请登记表》,登记备案。�
(3)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居住地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
(4)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居(家)委会或者村委会的主任、主管福利工作的副主任管片民警及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审议并 提出具体意见,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5)新建居民小区内未及时成立居(家)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并直接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同时,负责本条前4款涉及的相关 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四)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五)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六)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五、关于家庭收入核算�
(一)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式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建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6�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7�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当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应根据其家庭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与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副业生产等其它收入的总和,按照家庭成员的户口类型和人数,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和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困难户定期补助标准,按 以下方法确定:� 1�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家庭月总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农村困难户定补标准)×100%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确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根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
(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 标准计算收入。�
1�剔除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其收入按照本市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 3�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疾病救济金标准)。�
4�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收入。�
5�以上人员实际收入高于相关保障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八)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险条例》第 二章"家庭保险"的有关条款执行。�
2�根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0%为起点, 确定其家庭应留生活费。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
3�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 ,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4�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5�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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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2
不合理吧!你去找找!
第2个回答  2009-10-20
是你还是你母亲,,取消低保,要是你母亲就不合理,,,
第3个回答  2009-10-22
如果取消你的那是合理的 但是要是取消的是你母亲的那就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