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六种形式及出资是否到位的标准,股东最为主要的法律义务就是出资义务,但是2013年公司法再次修订公司注册资本完全改为认缴制以后,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不同形式下的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 ,争议越来越多,那公司注册资本都可以有哪些形式呢?
是否出资到位的标准又是什么? 一,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就是拿真金白银,股东为了设立公司通常都会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出资人只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把钱汇入到指定的临时户,就视为履行的出资义务 二,实物出资,这个是指股东用可以评估坐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作为出资,如果是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比如说那些机器设备,桌子,电脑等等。
只要把资产转移到公司,就算完成了出资,如果是以房屋,车辆等等这些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实物的出资,在办理完变更登记并交付给公司使用之后,就可以视为履行的出资。
三,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明3确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有出资,在出资没有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公司名下 ,就视为履行的出资义务,什么叫做没有设定权利负担呢?就是指没有抵押,质押或者属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可以通过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登记在公司名下 ,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实际上是一种能力属于劳务,是不能用于出资的
五,债权,这个是指股东把对第三的债权投到公司,由公司取代股东享有原来的债权,但是有个前提,这个债权,本身要是可以实现的 ,还有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出租,通常称为股转债
六,股权,是股东用一个公司的股权投到另一个公司作为出资,由于公司的发展动态,股权价值,它也是动态的,就是需要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只有满足股权转让法定条件才可以视为出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