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国务院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国务院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但高于部门规章,还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第三,对国务院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有关法律未作规定。但是,从宪法第89条和地方组织法第55条等关于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看,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当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从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不要求地方性法规以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要求其与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来看,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类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制定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其所制定的规章。需注意,第一,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辖区内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则低于辖区内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此外,由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制定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因而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制定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因而与部门规章同样不存在效力的高低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