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题所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具体含义是:
(一)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二)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三)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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