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验收流程是什么

如题所述

环保验收程序流程
第一、建设项目建成
第二、提交试生产申请
第三、现场检查
第四、试生产
第五、验收申请
第六、委托监测
第七、监测方案
第八、验收监测
第九、编制监测报告
第十、提交验收资料
第十一、验收组验收
第十二、验收批复
环保验收程序具体操作
第一、试生产(或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之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会进行安排。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后,应在30天内组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于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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