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挂靠属于建设合同吗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企业)签订挂靠协议,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现象。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接下来本文对此进行简要阐述。
一、挂靠协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其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及图纸内的工程建设。而挂靠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挂靠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被挂靠人承接的工程建设并支付管理费,被挂靠企业的主要义务是将资质借给挂靠人。故,挂靠协议签订主体及权利义务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在此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四、结语
      综上所述,挂靠协议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若因挂靠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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