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该法是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徐-明收养徐-音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当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徐-明和徐-音的收养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
《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鉴于此,虽然徐-明收养徐-音时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符合《意见》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此,对两人的养母与养女关系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如果是经过合法的收养手续,养女肯定是有相应的继承权,因为养女在法律上也是合法,跟亲生的子女一样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要是养女有权利继承遗产但是却遇到了其他继承者的阻挠无法继续,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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