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以武汉市为例,依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居住证办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居住证应当载明姓名、性别、民族、本人相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持居住证及住所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登载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更正。凡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以武汉市为例,居住证办理规定如下: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以上(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
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汉中市司法局——【有效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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