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所导致的恣意的限制对吗

如题所述

  一直以来,谈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少专家、学者、法官往往持否定态度,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基础。法律一方面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实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要尽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法官的任意裁判。法律既不能对之放得太宽,也不能“管得太死”。
  应该说,法律规定越模糊,自由裁量权空间就越大;法律规定越精确,自由裁量权空间就越小。正是这样一种“合乎情理”的冲突导致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认识上的偏差,以至于普遍认为只要是在法定的框架内量刑,不畸轻畸重,如何量刑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忽略了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滥用恰恰是造成量刑失衡的主要原因,长期被社会公众指责为影响量刑公正的诟病。
  所以,必须给自由裁量权“加框”,杜绝自由裁量权像“橡皮筋”一样被任意拉扯,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际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初衷就是为了尊重和满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一刀切式的剥夺,只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采取合理科学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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