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处罚范围和禁燃范围2月1日起实施

如题所述



春节的另一件重要事情是燃放烟花。在农村,场地广,但没有那么多顾忌。但是,在城市里,祭祖放鞭炮的习俗,就是因为这个规矩要被抛弃了!前段时间,重庆出台了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新规定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


2002年2月1日,新的《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将开始实施。


重庆禁放烟花爆竹的原因:


两个阶段:


1997-2005年,主城区禁放;


2005年到2005年,主城区由禁改限。


该条例的修订对规范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防止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重庆绕城高速(含绕城高速)范围内区域和北碚、江津区、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重庆市共有烟花批发企业88家,常年零售店8739家。烟花生产企业于2016年退出。烟花爆竹领域连续三年保持零死亡零事故,形势稳定可控。他表示,该局将把烟花爆竹领域“零事故、零死亡”作为目标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不断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此外,在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和铁路线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上述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本市烟花爆竹销售专营:


提出,禁止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重量超过10kg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有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棚户区和城市居民住宅的阳台、窗外、走廊、屋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和航空器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使用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和销售罚款。


提出,城市要专门经营烟花爆竹。市供销社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管理。应急管理部负责


提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和违法所得。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3)违反《条例》第十条关于安全排放的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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